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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谈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时间:2010-05-18 13:13 来源: 点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近日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贯彻实施接受了新华社记者采访。

  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不适应形势发展

  问:为什么要颁布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答: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救济途径。我国自1987年恢复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以来,随着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法的相继颁布实施,形成了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为主要环节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这一制度为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当前劳动关系呈现复杂、多样的变化态势,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案情日益复杂。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处理劳动争议耗时长、力量不足、申请仲裁时效过短等问题,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为完善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坚持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总结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经验,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作进一步完善,强化调解、完善仲裁、加强司法救济,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尽最大可能将劳动争议解决于基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处机制、体制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为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提供高效公正的法律救济,对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大意义。

  有针对性地作出六大突破性制度设计

  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作了哪些突破性制度设计?

  答:针对当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面临的紧迫任务和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一是规定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为防止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仲裁环节规定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即对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等案件的裁决,在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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