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营造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行政复议的终极目的是化解行政争议
从行政复议的功能来讲,行政复议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主要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救济,对行政机关则侧重于对其行使职权的监督和保障,而行政复议的终极目的是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
行政复议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护身符”。行政复议集中了诉求表达机制、权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核心宗旨就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定救济方式。
行政复议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过滤器”。行政复议作为内部层级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错误,上级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撤销和变更决定。由于有这一法定监督机制,行政机关更加注重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落实责任,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行政复议是政府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的“融合剂”。作为制度设计,行政复议通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有效地化解争议,实现案结事了,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缓解“官”“民”对立,促进社会和谐。
行政复议制度公信力亟待提升
由于主客观方面原因的影响,当前行政复议功能的发挥还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
首先,行政复议渠道不够畅通。由于对行政复议制度宣传不够,人民群众不知告、不会告、不敢告的心理倾向较重。一旦发生行政争议,往往通过信访表达诉求,行政复议这种法定救济方式没有成为首选。
其次,行政复议的公信力不高。由于行政复议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着一些缺陷,有的上级行政机关为了减少不必要的讼累,往往消极地维持现状。有的行政机关对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大多以维持结案。这些做法与人民群众对行政复议的期望和要求存在差距。久而久之,行政复议制度失去公信力。
第三,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有待提高。当前很多行政纠纷游离于行政复议法定渠道之外,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能力偏弱是重要原因之一,突出地表现在行政复议机构不健全,办案力量不强,队伍素质不高,必要的办案条件得不到保障。
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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