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十多年的实践,中国行政复议制度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又面临诸多的矛盾与问题。行政复议制度所面临的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操作层面的问题,如行政复议申请人范围的确定、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转送的程序、行政复议文书的格式、复议案件数量的统计等等。另一类是制度层面的问题,如行政复议制度的定位、行政复议机构的作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方向等等。
行政复议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刻意回避“司法化”,将行政复议制度定位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制度的弊端,随着行政复议法实施几年来的实践,逐步表现得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在:
第一、由于行政复议机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使行政复议的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实施行政复议法之后,行政复议案件曾经有过短暂的上升,到2001年全国行政复议案件突破了8万件大关,达到历史最高点,但自此之后就一路走低,一些地方和部门出现了受案数量的负增长。
第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使复议工作在实践中面临各种问题无法得到解决。例如,对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合法性与合理性全面审查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标准、证据规则等,行政复议法均规定得非常原则,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影响了复议工作的开展。
第三、由于行政复议机制失灵,导致诸如信访、申诉、街头抗争之类的非规范性争议解决机制急剧膨胀,反过来又进一步冲击行政复议制度,形成制度渠道虚置、非制度渠道膨胀的恶性循环。同时,由于行政复议机制失灵,使许多本应由行政复议制度解决的问题被后推至行政诉讼阶段,导致司法机关发生角色错位,承担了不应该由它承担的责任,并由此产生连锁反应,无法形成科学的争议解决体系。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非司法化特征,正好与当代各国争议解决机制的发展方向背道而驰。同时,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直接影响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良性互动,使两者之间的关系出现扭曲,造成司法权的错位,并导致整个争议解决系统的失灵和非规范的争议解决方式的膨胀。改革行政复议制度,必须从司法化这一根本着手,充分体现行政复议制度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的含义及可能模式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行政复议制度的司法化,应该包含两层含义。首先,它是指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组织应该具有的准司法化,由此保证复议过程的公正性,使复议机关能够独立地作出复议决定;其次,它也是指行政复议决定应该具有的准司法效力,进入诉讼程序以后,司法机关应该对行政复议决定给予相当程度的尊重。如果复议程序、复议组织没有独立性和公正性,很难保证复议结果的公正性,甚至整个复议程序的合法性都会成为问题。同样,如果复议决定进入司法程序以后得不到应有的尊重,行政复议组织与程序的司法化也就是一种资源的浪费,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 上一篇:提升行政复议制度公信力
- 下一篇:行政复议制度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