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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制度亟待四方面完善
时间:2010-05-19 14:47 来源: 点击: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新要求,结合行政复议法实施五年来的实际情况,针对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有必要依据行政复议法的原则和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这是在日前闭幕的“中国行政法二十年博鳌论坛”上,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司长青锋在专题报告《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现状和展望》中所强调的。

  在报告中,青锋指出,截至2005年6月,已经有8个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有关行政复议的地方性法规,10个省、自治区或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了有关行政复议的地方政府规章,26个国务院部门制定了有关行政复议的部门规章,各地方各部门还发布了若干关于行政复议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法实施五年多来,从全国总的情况来看,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是良好的,取得了很大成效。

  但是青锋又指出,由于行政复议法的有些规定比较原则,需要进一步细化;由于行政复议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行政复议法对此没有规定,需要补充规定;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作了不少司法解释,其中有些涉及行政复议工作,需要在制度上与之衔接;由于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通过制度加以贯彻落实,所以,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已迫在眉睫。

  青锋认为,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主要需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关于行政复议的范围问题。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范围作了规定。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有些界限需要进一步明确,特别是有些热点、难点问题,如有的行政裁决、对历史遗留问题和信访案件的处理等。行政复议法第8条提到的“人事处理”的含义,也需要进一步明确。此外,在实践中,许多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性处理决定,如转送、中止、终止、告知等,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此,需要明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2、关于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和人员问题。

  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了法制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应当履行的职责,其中关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的规定,从目前的情况看,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此外,实践中为了便于工作,不少地方和一些部门的法制机构加挂了行政复议办公室的牌子,不少地方性法规、规章也对此作了规定。地方和部门法制机构在实践中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可以使用的名义,也需要进一步细化。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配备和条件未作规定。目前,已经有11个省区市、6个国务院部门的有关文件对此作了规定,地方和部门一直反映这个问题,强烈要求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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