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复议的基础理论
(一)行政复议的内涵及其性质
我国的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制定《行政复议法》时,把行政复议完全等同于行政系统内部的纠错机制,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二)行政复议的理论依据
行政复议在行政法中占很重要的地位,因为它是“以权力约束权力”的反映。行政复议体现了现代法治的精神内在要求:对有权力适用的地方都需要法律对权力进行规范和约束。构建行政复议的理论依据包括法治理论和制衡理论。
1、法治理论
法治思想的奠基者是亚里士多德,他曾经说过:“法治应该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这不仅指出了法律应具有最高的权威,同时还要重视法律的正义性等价值基础原则。英国著名行政法学家韦得认为法治的核心就是依法行政,但同时又认为法治有多层含义。美国法学家潘恩也认为法治的核心思想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法治是一个内涵很丰富的概念。“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的、以制约权力与保障人权为基本特征的、依法办事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法治最终追求的是通过“治权”和“治人”来达到整个社会的协调、统一,是一种社会的总体态势、以社会总体态势存在的。也正是因此,法治是现代国家的理想治国方案,是社会民主和进步的重要保障。法治社会要求将各种社会关系,各种行为活动纳入法律控制的轨道。因此,可以说法治是整个行政法的精髓,也是行政复议制度的精髓。
行政复议制度体现行政机关以权力制约权力,实质上正是反映权力受到了法律的约束。行政复议机关的权力是法律授予的,依法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与控制,保证行政机关的职权依法行使,让其的行为约束在既定法律的框架之内。
2、制衡理论
权力,是特定机关或人员代表一定的社会组织或集团的公共利益行使的一种带有强制性的约束他人行为的能力 。国家权力是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机器实现阶级统治的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力。国家权力有最高权力和一般权力之分。最高权力即指主权,一般权力指立法权力、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