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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时间:2010-05-19 14:47 来源: 点击:

  行政复议在韩国被称为行政审判(早期被称为诉愿),意指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审判,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项基本制度。韩国于1951年制定诉愿法,并于1984年把该法改称为行政审判法。自1988年到1998年的10年间,该法经历了4次修改,成为韩国行政复议的基本法。此外,该国还制定了《行政审判法实施令》(总统令)和《行政审判法运营规则》(国务总理令),并在有关国税、专利、土地的单行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复议特别规则。这些法律、法令和规则共同构成韩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基石。韩国的行政复议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一、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多,且逐年增加

  目前,韩国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比10年前增加了5倍。从中央政府来看,近3年来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平均每年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约2万件,其中2005年为22292件,2006年为19540件,国税审判院和国税复议系统2006年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也高达12396件。市、道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近3年来年均3800多件,每年增加400多件。行政复议案件比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大得多。以釜山市为例,2005年该市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为219件,而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只有30件。由此可见,行政复议制度在化解国民与政府之间的争议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高度重视化解行政争议的制度整合工作,重点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

  在政府和学术界共同推动下,韩国自上世纪80年代初期就开始了以加强行政复议制度建设为核心的较大规模的制度整合工作。1981年,韩国公法学会开展了“行政审判制度综合研究”,推动了1984年《行政审判法》的出台。在制度整合中,韩国高度重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有着深刻的社会和理论背景。上世纪80年代,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民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社会矛盾和摩擦加剧,出现了行政复议案件激增的现象。妥善解决好行政争议成为迫切任务,而整合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请愿和陈情(类似我国的信访)等制度,发挥各项制度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成为当务之急。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认识到,无论是请愿、陈情还是行政诉讼制度,都无法适应社会矛盾加剧、权利救济要求增加的需要。请愿和陈情是民众表达不满的宣泄管道,其处理结果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行政诉讼的判决虽然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无论对公民还是对行政机关,行政诉讼的成本都太高且效率太低。行政复议制度则具有两个明显优势:一是,与陈情相比,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和社会公信力;二是,适用相对简单的准司法程序,快捷、成本低廉,能够适应社会矛盾多发、社会生活节奏加快的新形势需要。行政复议制度还有利于消除和缓解行政机关与国民之间、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对立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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