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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徇么舞弊应当如何处理?
时间:2010-05-19 17:58 来源: 点击: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服从命令,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秘密,公正廉洁,克己奉公。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都是国家公务员,所以也必须遵守这些规定。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就违反了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必须承担在的法律责任。徇私舞弊就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满足私情私利,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故意歪曲或者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错误地执行职务,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如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复议过程中徇私舞弊不向司法机关移交刑事案件的行为。渎职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行政复议活动的行为。失职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采取有力措施履行职责,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5条的规定,对于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有上述徇私舞弊或者其他渎职、失职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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