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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行政复议程序
时间:2010-05-20 08:53 来源: 点击:

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计划生育行政复议机关。计划生育行政复议程序是:

  1、申请和受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计划生育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为之日起60 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不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受理。不服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当事人可以选择由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受理,也可以选择由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理。除《行政复议法》另有规定外,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复议机构)收到复议申请即为受理。复议机关认为当事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在5 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复议申请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也可以直接受理。

  2、审查

  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要求或者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复议机构应当自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 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 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若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应当在30 日内依法处理;若无权处理,应当在7 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对该不合法的依据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 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 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除《行政复议法》另有规定的外,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3、作出决定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制作加盖印章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行政复议法》的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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