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程序
时间:2010-05-20 08:53 来源: 点击:次
一、复议的范围
对斗门县、香洲区环保局,市环保局西区分局作出的以下具体行政行为之一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市环保局提起复议。
(一) 行政处罚决定;
(二) 限期治理决定;
(三) 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决定;
(四) 基建项目审批决定;
(五) 工业项目审批决定;
(六) 第三产业项目审批决定;
(七) 环保施工许可证发放决定;
(八) 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决定;
(九) 市环境监察支队征收排污费决定;
(十) 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当事人可就环保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随带提出审查申请(申请审查的对象不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复议方式
书面或者口头
三、申请复议期限
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四、提交材料
(一) 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件;
(三) 当事人的身份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公民身份证、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证明):
(四)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证明。
五、复议程序
(一) 当事人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申请书中还可以同时提出国家赔偿的要求;
(二) 市环保局接收材料,在3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结果,不受理的,书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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