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制资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程序>
外汇管理行政复议程序
时间:2010-05-20 08:53 来源: 点击:

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按照下列步骤进行行政复议:

span class="3zw">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外汇局申请复议,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外汇局是被申请人。


  二、复议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收到复议申请的外汇局有管辖权。

  四、申请人向外汇局申请复议应当递交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五、外汇局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1、对于符合规定的复议申请,予以受理;
  2、不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复议申请,裁决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3、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复议申请,发还复议申请书并通知复议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六、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提出答辩书,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


  七、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同意并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可以撤回。


  八、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分别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决定维持;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热点新闻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