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酒店
被申请人:某市卫生局
2000年12月18日,某市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申请人某酒店进行卫生执法检查。在申请人的餐厅内,执法人员从顾客正在食用的火锅汤料中提取样品一份;在厨房内,也提取了火锅调料样品一份。检查活动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2001年1月19日,检验报告显示,送检的火锅汤料中含有婴粟成份,而火锅调料中未发现婴粟成份。
2001年3月18日,被申请人某市卫生局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吊销食品卫生许可证、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并销毁含有婴粟成份食品"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要求举行听证,听证会如期举行。
听证后,被申请人考虑到申请人属初犯,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作了从轻处理,即于2001年4月9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第四十二条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第 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并销毁含有婴粟成份食品、罚款2万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01年4月30日,申请人向 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其火锅汤料抽样取证,发 现含有婴粟成份。但取样过程中,末在其生产场所 (厨房)内取得,而是在顾客正在食用的汤料中取得, 有可能是顾客自己放入的,其不存在生产经营含有 婴粟成份食品的可能。
被申请人称,其执法人员是在申请人餐厅内顾 客正在食用的火锅汤料中发现含有婴粟成份的,且 申请人未举出顾客自己投放的证据。申请人也并未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对检验结果持怀疑态度。
[审查情况]
市政府受理了上述行政复议申请后,听取了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意见,行政争议双方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证据的效力和检验的可靠性这两点上。
复议工作机构经审理认为:从证据角度讲,具有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上述"三性"贯穿于举证、调取证据、质证和认证的全过程,决定着证据与非证据、定案根据与非定案根据之间的界限,也决定着证明力的大小。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逻辑联系,即只有对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的材料才能成为证据;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和取得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真实性是指保证发现客观真实的需要。从本案证据的关联性上讲存在着某些缺陷,即火锅汤料中提取到的婴粟成份与是否由申请人投放的事实之间的逻辑联系是存在的,但从本案的情况看,由于行政执法人员在客 人餐桌上的火锅汤料中提取到婴粟成份,而在厨房 内的火锅调料样品中未能提取到婴粟成份。因此,火锅汤料中提取的婴粟成份,『能证明申请人有可能在火锅汤料中投放婴粟成份的调味品,但很难证明一定是申请人之所为,而除了申请人之外,至少还存在顾客投放含有婴粟成份调味品的可能性。由此可见,将存有多种可能性的法律后果归于申请人承担,显然在有失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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