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法制办行政复议卷宗评查标准
时间:2010-05-19 17:41 来源: 点击:次
一、 受理程序
1、 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时限、主体、利害关系)。
2、 复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第三人的,第三人是否列全。
3、 受理(不予受理、答复)通知书是否在法定时间依法答复或送达。
二、 审查程序
4、 被申请人是否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其他有关材料。
5、 复议机关调查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调查人员、调查笔录)。
6、 是否依法保障了申请人、第三人的程序权利(是否向其送达被申请人答复书,延期的是否经过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7、 转送审查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依法中止行政复议审查。
8、 若有停止执行的情形,是否依法作出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三、决定程序
9、 申请人撤诉的,是否依法批准并依法终止。
10、 提出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经过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
11、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是否符合国务院法制办和省政府法制办的发文要求。
12、 决定内容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具体标准依照行政复议法第28条)。
13、 决定是否依法告知诉权。
四、 送达和执行程序
14、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5、决定是否依法送达。
16、复议决定是否依法执行。
行政复议案件评分尺度
不符合上诉标准1、2、3、5、6、7、8、9、11、13、15的,每项扣5分;不符合上诉标准4、10、12、14的,每项扣10分,有两项的不得分;不符合上诉标准第16项的,视为当年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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