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行政处理活动中的证明标准、行政复议活动中的证明标准和行政诉讼活动中的证明标准具有同一性。行政复议证明标准具有合理性、哲学基础和经济学基础。行政复议活动中的证明标准因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不同而不同,即行政复议分别采用“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和“优势”的证明标准。
关键词: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证明标准 区别 修订
证明标准的同一性分析
行政处理活动、行政复议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的证明标准是同一的即同质的。在最初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处理公共行政事务而做出行政行为的时候,其采用的证明标准的质量决定了行政复议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中证明标准的质量。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机关对引发行政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来决定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的时候,它们为查明事实所进行的证明活动同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进行的证明活动没有质的区别,都是依托证据来判断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是否越权或者滥权。
基于行政处理活动、行政复议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的前后一致性和所做出决定的公信力,行政处理活动、行政复议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的证明标准应当是同一的。所以,理解行政诉讼活动中的证明标准就等于理解行政处理活动和行政复议活动中的证明标准。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比较的角度,本文更多的从行政诉讼的角度来理解行政复议中的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设置的哲学基础
行政诉讼活动的核心是查明已发生的事实,分清是非,采用适用的法律。因此诉讼活动的基础是查明已发生的事实。但争议发生的时候,事实的发生时间早已过去;所有查明真相的活动都是对过去发生的事情进行复原,因为不可能预见到事实的发生从而通知执法人员在旁参观见证,尤其是刑事案件的事实的发生。所以,对于所有发生的诉讼争议(无论是刑事争议、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都是对过去事实的认定。那么,执法人员怎么认定过去发生了什么呢?通过事实发生时对外界造成的影响和留下的痕迹进行判断事实的发生方式、时间和地点等内容。之所以人们可以认识到一个事实的发生是因为发生的事实是客观的、是不受人们意识所制约的;“存在决定意识”,正是因为事实的客观存在才使人们认识发生的事实,如果没有发生事实就没有人们对事实的认识,如果没有存在发生的客观事实而有对事实的认识那么这种对事实的认识只能是臆想。客观的事实在任何时候总是第一位的,这是整个人类认识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所有诉讼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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