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合法权益是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之一?
时间:2010-05-19 17:46 来源: 点击:次
合法权益。这是《行政复议法》第1、6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权利标准。
合法权益可以分为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社会权和平等权等种类。政治权是指公民的参政议政权,具体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批评、控告和检举权,出版自由、言论自由和集会游行示威权等。社会权是指公民为了谋求个人发展而要求国家提供各种社会保障的权利,具体包括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文化发展权等。可以看出,就权利标准而言,《行政复议法》所要保护的范围要比《行政诉讼法》宽泛得多。(这是一个区别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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