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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受案范围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时间:2010-05-19 17:46 来源: 点击:

  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召开。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在谈到对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时提出,目前严格的受案范围难以发挥行政诉讼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要尽快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马怀德说,我国在制定行政诉讼法时出于多方面的考虑,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界定行政诉讼范围的标准有两项:一是具体行政行为标准,二是人身财产权标准。经过将近17年的行政诉讼实践证明,采用上述方式和标准规定行政诉讼的范围,客观上限制了法院的受案范围,也限制了原告的诉权,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效处理行政争议均很不利,也难以发挥行政诉讼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随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的加快,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约束行政权力,防止行政越位、缺位和错位已成为当务之急。为此,应当在行政诉讼法现有规定基础之上,改革行政诉讼制度,逐步扩大行政诉讼范围,更好地规范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马怀德认为,完善行政诉讼范围的原则是,将所有国家公权力主体与相对人发生的公法上的争议均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凡是公权力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时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不利影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对于法院不宜受理的特殊行政行为,应当采用列举排除的方式加以规定。同时取消关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限制,使得所有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均被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从而保障相对人的各种合法权益。

  首先,将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避免各类“红头文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的普遍性损害。

  其次,对内部行政行为提供司法救济。现行行政诉讼法将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绝对地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实践证明这是欠妥当的,也与世界很多国家的做法不一致,理应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再次,加强对其他公权力主体行为的监督与救济。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主体,无论是国家行政机关,还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治组织,只要行使公权力,都应当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所以,诸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足球协会等组织对其成员作出的各种法律行为,除非属于平等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一律都应纳入行政诉讼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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