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制资讯>行政复议>复议终局性>
论国务院行政复议终局性裁决行为
时间:2010-05-19 17:31 来源: 点击:

  内容摘要: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来说,我国的法律制度远远落后于它们,这不仅仅是因为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具有两三百年的历史,更重要的是我国的法律制度是在完全抛除了 封建社会的法律,在一清二百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中大部分是引用前苏联的法律。很多法律也是后来我们自己在社会实践下制定的,其中行政诉讼诉讼法和行政 复议法就是分别在1989年和1999年,国家根据我国的实际需要制定的。法律永远是滞后的,所以每一个部门法典都会存在一些弊端,这是毫无疑问的,因此我国的行政复议法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

  关键词: 行政复议 终局裁决 行政诉讼 申诉

  我 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处理社会各种矛盾纠纷的时候,自然会有别于其他国家,因此在处理行政纠纷中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两中不同的救济途径或 者说手段,而且在行政复议中,有些是具有终局性的,这无疑给那些合法权益被行政机关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更大的损害和不公,使受害人在选择行政 复议,最终得到的是他所不满意的终局性裁决,这样会在某种情况下不但会给受害人造成损害得不到赔偿,而且可能会给国家的利益造成损失。因此,笔者根据一些 实际需要,提出对这种终局性行政复议裁决的观点。

  一、什么叫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复议决定的活动。①

  行 政复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行政机关代 表国家行使权力,有国家作为后盾,因此,行政活动的特征及其广泛性,决定了被管理者的合法权益经常可能受到侵害,行政复议即在于为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 受到侵害后提供保障。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两类主要救济制度中,行政复议比行政诉讼具有受案范围广、效率高、不收费的特点,而且由于在行 政系统内部有上级监督作为保障,这样就更加易于为行政相对人所接受,因此,行政复议就可能成为行政相对人乐于选择的救济制度。

  我 国的行政复议法里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其中包括:一、行政处罚案件;二、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三、许可证管理案件;四、行政确权案件;五、侵权法定经营自 主案件;六、农业承包合同案件;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八、行政许可案件;九、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十、行政给付案件。这十种具体行政行为是各行政机 关经常性的行为,在做出这些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难免会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侵害,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因此相对人在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在诉讼时效内 到有关机关进行申请复议或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相对人考虑到行政复议的简便、以及专业性,一般会先选择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就会利用专业的知识进行审查,作 出相对比较公正合理的裁决,但有些复议又是终局性的,一旦受理机关作出的裁决是终局性的,那么无论申请人对作出的裁决满不满意,都不能够再到法院提起诉 讼,这样无疑使有些权利确实受到侵害,而申请复议又没有得到合理处理的相对人的利益得不到赔偿,这不但给受害人造成损失,同时国家也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损 失,这样会使人们对国家产生不信任感。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热点新闻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