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拟立法为建筑装修工程设“保修期”
时间:2010-05-17 09:41 来源: 点击:次
住宅装修一直困扰着许多家庭,今后这一问题在福建有望得到缓解。福建拟立法规范建筑装修,设立建筑装修工程保修期,并要求装修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日前出台的《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办法(草案)》要求:“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双方约定超过上述期限的,按约定执行。保修期自建筑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该办法还要求,装修工程投入使用时,其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室内空气质量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检测规范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结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 上一篇:哈市拟出台《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条例》
- 下一篇:商场取得保修的收入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推荐新闻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