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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变迁的经济分析(3)
时间:2010-05-17 08:43 来源: 点击:

 2.外在收益内在化带来的利润。外部性的存在是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源泉。在某种程度上讲,制度创新的过程实质上是外部性内在化的过程。科斯认为,经济生活中的许多外部性都根源于产权界定不清,因此产权的界定以及产权制度的完善可以大大减少外部性。现实生活中,在缺乏惩罚性制度情况下,经营者依靠侵害消费者利益等方式获得额外收入几乎不需要成本,而这对消费者来说实质上就是其收益外部化。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使交易双方的产权得到明晰,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成本,降低了经营者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从而可以消减消费者交易收益的外部性。

  3.克服对风险的厌恶所带来的利润。风险的存在是削减经济活动的一个因素。实际生活中大多数人都是厌恶风险的。如果某些能够克服风险的机制被创新,总收益就可能增加。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实质上就是通过产权的界定、信息的揭示来实现对风险的克服,使经营者合法经营,减少对社会资源的浪费等以增加社会总收益。

  4.交易费用转移与降低带来的利润。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市场并非是完全的,因此,信息的获取费用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必然发生。这些费用成本的高低是检验市场机制的效率和发育程度的基本标准。而降低这些费用需要做出新的制度安排。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较晚,市场机制发育尚不完善,市场中信息不透明现象较为严重。这也就为经营者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方便。而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明确规定经营者有告知的义务、消费者有了解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息的获取费用。另外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体系,通过法律、行政等手段对市场信息进行揭示和管理,对经营者行为施加约束和激励,对消费者实施教育提高消费者辨识能力等,恰恰可以为市场中处于劣势的消费者提供一种在交易活动中对付市场缺陷和自身缺陷的手段和工具,从而可以在促成公平交易实现,降低交易费用的同时,使人们的利益及其安全得以实现和保障,使人们的经济福利得到提高,并给人们以相对正确和稳定的收益预期。

  三、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变迁中的初级行动团体与次级行动团体

  (一)初级行动团体

  “制度企业家”是创造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初级行动团体。制度变迁理论认为,诱致性变迁必须有一个制度的发明者或者“创新者”自发组织实施。也就是说需要一个能发现制度不均衡及其潜在的获利机会,并进行新制度“发明”的“初级行动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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