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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变迁的经济分析(2)
时间:2010-05-17 08:43 来源: 点击:

第三个阶段是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建构与完善阶段(《消法》颁布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政府和社会的重视。经过多年努力,一个越来越明确的由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团体监督和舆论监督四位一体,相互配合,协同动作,共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机制,在我国逐步形成。在《消法》颁行后,国家又陆续制定并通过了相关的《环境保护法》、《价格法》、《合同法》、《仲裁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一些相关的条例、规定如《种子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等等。从中国消费者协会网站资料可以看到,国家制定的全国性法律法规有193个、地方性规章177个、地方维权规定37个。这些法律法规涉及消费者生活的方方面面,形成了一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

  可见,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变迁呈现出先外围立法再核心立法,先地方性法规后全国性基本法律,诱致性变迁推动强制性变迁,由点到面逐步完善的特点。

  二、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变迁中的“潜在利润”

  制度变迁理论认为,制度变迁的发生必须有某些来自制度非均衡带来的获利机会,“潜在利润”是制度变迁的内在原因。这些“潜在利润”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规模经济带来的潜在利润。新制度经济学认为,规模经济主要受到制度的约束。在组织制度不变的前提下,组织的技术决定着组织获得的规模经济的程度。但如果组织制度可以变化,组织本身规模的扩大就能带来组织资金状况以致技术水平状况的改善,从而使组织获得规模经济的好处。消费者保护最初是以消费者个体为保护主体,但消费者个体的力量毕竟十分微弱。而代表消费者利益的专门组织—消费者协会的出现,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一种合作机制。通过合作,消费者可以有效克服单兵作战等市场弱势。同消费者相比,消费者协会不仅拥有财力上的优势,而且还拥有精通法律、商品知识和拥有职业敏感性的专业人士等优势。从2007年起中国消费者协会开始享受政府拨款进一步加强了其优势地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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