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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变迁的经济分析
时间:2010-05-17 08:43 来源: 点击:

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不断变迁和创新的一种制度安排。制度变迁是在各种主客观因素和变量的约束下,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制度变迁主体发现了在旧的制度中存在着无法取得的“潜在利润”。当预期制度变迁的收益大于变迁的成本时而出现的一种新制度安排。本文尝试运用制度变迁的一般理论对这一过程的主要方面进行分析。

  一、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变迁的过程

  消费者保护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形成始于改革开放和商品经济体制的建立。综观几十年的发展历程,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消费者保护外围法律制度形成阶段(自改革开放至《消法》颁布之前)。随着我国商品经济体制的建立,农村联产承包制的实行,我国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大幅增加,消费水平大大提高。旺盛的消费需求推动了农村集市贸易的迅速发展。但是,随着市场的红火,市场中契约治理制度并没有相应建立起来,致使市场中经营者机会主义行为盛行,缺斤短两、欺行霸市、假冒伪劣、哄抬物价等市场失序现象使市场中的农民消费者利益受到严重侵害。本着保护农民利益、巩固市场繁荣局面、维护改革大局等政治和经济目的,我国政府逐渐制定了许多与保护消费者有关的政策法规。如1982年颁布了《食品卫生法(试行)》和《商标法》,1985年颁行了《药品管理法》和《计量法》,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1987年发布了《价格管理条例》和《广告管理条例》等等。这些法律法规在客观上起到了打击不法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作用。但它们都是在消费者利益保护的外围对消费者的保护起作用,并没有涉及到消费者权益的实质规定,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还存在法律规定的空白和法律适用的困难,致使无法可依。

  第二个阶段是核心法律制度形成阶段(《消法》颁布前后)。消费者保护核心法律制度主要是指专门以消费者保护为内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随着各种消费纠纷的急剧增加,由于缺乏专门的以消费者保护为内容的法律法规,给消费者维权带来许多不便。针对这种情况,地方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了地方性消费者保护基本法。从1987年9月,我国第一个地方性消费者保护基本法规出台以后,到1993年8月,已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地方性消费者保护法规。这些立法活动直接推动了国家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的制定。1993年10月系统规定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义务等内容的《消法》得以颁布(1994年起开始实施)。它的出台弥补了我国消费者保护制度的缺失和空白,为从根本上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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