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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救济法律问题研究(10)
时间:2010-05-17 08:43 来源: 点击:

 因为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时,受害者往往人数众多,有时受害人数是确定的,但大多数情况下,受害人数是不确定的。为了方便消费者起诉解决消费纠纷,应支持集团诉讼制度 [16],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判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包括权益受损的消费者)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诉讼请求的,适用该判决、裁定,这样就方便了消费者“搭便车”解决消费纠纷。消费者会不会提出诉讼的决定,多数情况下与诉讼所需费用相关。因消费者集团诉讼案件一般牵涉面较大,诉讼费用非常可观,所需费用往往为公民和一般组织难以承担。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 [17]规定:消费者保护团体委任制律师,就该诉讼,不得请求报酬。我国香港地区设有消费者诉讼基金,基金的目的是让消费者、尤其是一群消费者,在涉及重大公益和不公平的情况下,在经济上及法律方面得到援助。我国有必要吸纳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做法,适当减轻因消费纠纷而提起诉讼的费用。

  人民法院可以对特殊消费者实行诉讼费用救济制度,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或免交的制度,消费者能够依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体现了司法程序中保护弱者的原则。

  结束语

  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消费者的权益是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需要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随着国际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以及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制度化,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将不断提高。在新的形势下,应当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其他国家地区在保护消费者权益领域先进的立法经验,使我国消费者收益救济途径更多、更有效,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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