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本溪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6-9-12
执行日期:2006-9-12
《关于实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实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有效防止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县食品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各有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责任到人,严格责任追究。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具体监管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落实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下级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政府或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核实,依法查处。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对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二)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三)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并定期对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进行考核;
(四)制定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及时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