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7-11-29
执行日期:2007-11-29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现场会精神,着力解决本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区县政府(含地区管委会,下同)对本辖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于难点问题,要结合辖区实际,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针对辖区内无证照经营问题,要组织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监察员和信息员的作用,采取规范与取缔、疏导与打击相结合的方式强化治理。
(二)明确基层组织的管理责任。此次专项整治的基础在基层,难点在基层,成果体现在基层,目标实现更要依靠基层。各区县政府要充分调动基层组织力量,持续深入推进专项整治。各乡镇、街道对本区域内食品安全进行属地管理,对非法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等行为,要依法予以制止,并协调、督促有关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进行查处,或向市、区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村委会、居委会发现非法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等行为,应及时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三)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分段监管的原则,分别由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部门牵头负责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调配执法力量,实施弹性工作制度,密切配合,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执法和综合执法,发挥整体合力,落实专项整治重点内容和具体目标。同时,按照“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分别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部门牵头,查处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其中流通领域无固定室内场所的无证照经营行为(即无证照游商),由城管执法部门牵头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