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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价商品出现问题,商家可否免责?
时间:2010-05-17 09:45 来源: 点击:

 【案情介绍】
    日前,市民汪先生在某品牌专卖店购买了一条裤子,可是,回家以后发现严重质量问题。他前往专卖店申请调换,却被商家以该裤子是特价商品不能调换为由而遭到拒绝。汪先生遂投诉到松江区消保委,要求商家给个说法。
    据汪先生介绍,他当时看中这条黑色裤子,一是觉得样式不错,其次,69元的特价让他觉得比较划算。可是,当他拿回家穿用之后进行洗涤的时候,才发现这条裤子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不单褪色,还掉毛。汪先生说:“我洗了几十遍都还会褪色,本来我想光褪色也就算了,可是没想到这条裤子还掉毛,怎么弄都弄不干净,后来还出现破洞,一拉就大。所以,我要求调换。”可是,当汪先生来到这家专卖店时,才发现事情不太容易解决。对方的理由是,这条裤子本来就是特价商品,也就是处理品,消费者不能要求低价购买的处理品和非特价商品一样获得各项质量保障。
    【调解结果】
    经消保委调解,商家最后补偿了汪先生30元,汪先生表示接受。
    【案例点评】
    特价商品、赠品质量出现问题,商家该不该负责,这一直是消费者和商家争论不休的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和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本案例中,该专卖店在出售特价商品时显然未向汪先生说明商品存在的质量瑕疵。根据上海百货商业行业协会《关于各类服装修、退、换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售时标明各种原因的“处理价”服装,销售者应在发票上注明“处理价”字样,不属于本办法执行范围。本案例中,该裤子只标明是特价商品,并非处理价,发票上也未注明,该店混淆了特价商品和处理品的概念。因此该店以特价商品为由拒不承担责任于法无据,必须对自己出售的商品承担质量担保责任,即应该依法承担“三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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