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凭证丢失经营者不能免责
时间:2010-05-17 09:45 来源: 点击:次
案情:
海林市消费者赵继存于2007年3月10日在海林市某电脑城购买了一台电脑。使用到2008年1月时突然发现电脑硬盘不能正常工作了,想到电脑还差两个月才到三包期,就打电话给经销商要求为其修理。经销商在电话中答复可以为其修理,要赵先生第二天把硬盘拿到店里查明原因再说。第二天,赵先生将硬盘拿到电脑城,经销商查看后,称本店维修不了必须返厂修理,要求赵先生提供电脑的三包凭证才能为其返厂修理。赵先生回家后,并没有找到当时购买电脑时开具的三包凭证,只找到了装机凭证,拿着装机凭证赵先生本以为经销商也会为其返厂维修,可经销商一再强调没有三包凭证就不能为其返厂维修,赵先生糊涂了,这三包凭证和装机凭证不都能证明电脑是从哪购买的吗?为什么非要三包凭证,经销商态度非常强硬,没有三包凭证拒绝为其维修。双方为此事发生了争执,于是赵先生投诉到消协。
调解结果:
海林市消协接到投诉后,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与消费者叙述的完全一致。电脑城经销商不应该以赵先生提供不出三包凭证为由拒绝为其维修,只要赵先生能拿出证据证明电脑的购买日期和购买地点,经销商就应该履行维修的责任。经销商的说法只是电脑城的内部规定,不能作为拒绝维修的理由。消协的工作人员本着为双方化解矛盾的原则,对经销商进行耐心细致地工作,小之以情、动之以理,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最后根据《消法》第23条、《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9条之规定:“在三报有效期,消费者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如果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该计算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双方达成协议:经销商同意为赵先生免费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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