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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对金融业经营行为之规范说明(5)
时间:2010-05-15 17:55 来源: 点击:

 

(5)设定抵押权登记规费转嫁

金融业者如以特约转嫁土地法第七十六条所定之登记规费负担,宜于签订契约时,以个别商议之方式为之,并载明于特别条款之中。金融业者未为本项信息揭露,且足以影响交易秩序者,将有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之虞。

(6)未揭露定期储蓄存单逾期处理相关信息

金融业者宜事先在契约或类似书面资料中,明白记载有关定期储蓄存款逾期处理办法等规定,以告知存款人有关信息,俾利其作最适切之选择。金融业者未为本项信息揭露,且足以影响交易秩序者,将有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之虞。

(7)未揭露信用卡循环信用利息计算方式

金融业者宜于契约中,以浅显文字辅以案例具体说明计息方式与利率水准,另为利息计算之透明化,循环信用起息日不宜早于实际拨款日。金融业者未为本项信息揭露,且足以影响交易秩序者,将有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之虞。

(8)未揭露支票存款留存金额相关信息

金融业者如要求支票存款户留存一定金额,宜于契约中明定:1、存款余额,调整之通知及生效时间;2、未达存款数额之效果,如扣缴定额费用,或停止使用支票等信息。金融业者未为本项信息揭露,且足以影响交易秩序者,将有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之虞。

(9)未揭露借款利率或拒绝提供契约书

金融业者签立借据或借贷契约于借款人签章时,宜写明利率;另借据或借贷契约原则上应签立正本二份,由双方各执一份,惟金融业者如因作业考量,得以注明「与正本完全相符」之影本交借款人收执。金融业者倘拒绝揭露借款利率或提供契约书,且足以影响交易秩序者,将有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之虞。

(10)凭恃优势地位收取房屋贷款提前清偿违约金

倘金融业者凭恃其优势地位,向房屋贷款借款人不当收取提前清偿违约金,或未经借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收取提前清偿违约金,减损房屋贷款市场利率之价格竞争者,将有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之虞。

四、有关金融业者收取「房屋贷款提前清偿违约金」之行为,本会并订有「关于金融业者收取房屋贷款提前清偿违约金案件处理原则」,金融业者应注意并遵守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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