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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
时间:2010-05-17 09:46 来源: 点击:

发文单位: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文  号:渝文审〔2007〕14号

发布日期:2007-4-11

执行日期:2007-4-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指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监督抽查分为定期监督检验和不定期监督抽查两种。

  实施定期监督检验按照《重庆市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计划受检产品目录》进行,实施不定期监督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或者专项检查的需要不定期组织进行。

  第五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全市监督抽查工作,并发布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

  各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根据市质监局安排和工作需要,负责组织辖区内的监督抽查工作;

  各法定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接受市质监局安排,负责承担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工作,并负责承担监督抽查的检验工作。

  第六条 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判定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具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当企业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明示的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强制性指标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强制性指标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二)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指标,可以将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明示质量承诺的指标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三)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或者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第七条 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提供,抽取样品的数量应当符合规定样本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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