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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测绘产品质量
时间:2010-05-17 09:46 来源: 点击: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

文  号:湘价函[2008]36号

发布日期:2008-3-25

执行日期:2008-3-25

  省国土资源厅:你厅《关于确定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正式收费标准的函》收悉。鉴于原标准试行期已过,且试行期间反映良好的情况。经研究,现就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测绘产品质量检验费包括基础测绘产品验收费、质量监督定期检验费、委托检验费和仲裁检验费。

  1、基础测绘产品验收费,是指对涉及国家秘密级以上的国家基础测绘产品(1:1 0000、1:5000比例地形图及基础地理信息产品)的验收费。基础测绘产品验收费标准按财政拨付生产经费(从测绘项目开工到上交成果资料过程中的直接费用)的3~5%收取。

  2、质量监督定期检验和委托检验(含评优检验)收费。质量监督定期检验收费,是指基础测绘以外,每年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并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产品质量监督定期检验目录中生产单位测绘产品的检验收费。委托检验收费,是指接受测绘产品所有者或测绘单位委托并签订合同的测绘产品检验收费。质量监督定期检验和委托检验收费标准按2002年国家测绘局颁布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的《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或合同金额的3%收取。其中质量监督定期检验收费按上述规定比例计算低于2000元的可按2000元收费。

  3、仲裁检验收费,是指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授权站接受仲裁、司法机构委托进行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收费。仲裁检验收费标准按第2项收费标准的200%收取。

  4、上述测绘产品质量检验中,检验地在高寒(≤-l0度)、高温(≥35度)、高原(海拔≥2000米)的,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6%;长距离检验(≥200公里)的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10%。

  5、为了保证检验质量,上述检验中的抽样,应严格按照国家抽样检验规程进行抽样。检验工作应包括制定检验方案、标本抽样及送样、质量统计和报表编制、产品技术总结、检查报告等内容。对未按国家抽样检验规程和检验工作内容进行检验的,不得收取检验费。

  二、收费范围。上述质量检验费包括各类检测中的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野外数据采集及成图、地图制图、地图数字化、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界线测绘、工程测量和地图印刷等测绘产品的质量检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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