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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
时间:2010-05-17 09:46 来源: 点击:

发文单位: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文  号:渝文审〔2006〕22号

发布日期:2006-9-18

执行日期:2006-9-18

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各区县(自治县、市)质监局,高新区、经开区分局,各区域性检测中心,市局执法总队,市纤维织品检验所,市标准化研究所,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国家客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有关质检机构:

  监督抽查是我市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我市的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监督专项抽查两种。为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切实搞好从源头抓质量工作,市局决定加强对我市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力度,并对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进行统一管理。依据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由市局质监处负责对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进行统一管理。

  二、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各区域性检测中心,有关质检机构在监督抽查工作中,在不合格报告正式签发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的基本情况、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情况表(见附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报市局质监处。系统内单位通过内网信息通道发送,系统外单位直接发送到市局质监处邮箱(邮箱地址:zjc213@163.com)。

  三、市局质监处接到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情况表后,对不合格原因、代表批量及货值金额等情况进行分析,并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后处理单位,同时,将安排情况通知质检机构和后处理单位。

  四、质检机构根据安排,负责将不合格报告及时发往后处理单位。

  五、后处理单位接到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后,应立即通知企业对检验结果进行认可,并严格按照整改、处罚、帮扶等后处理制度开展有关工作。对所有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生产企业,必须进行整改。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必须要求企业写出报告,并出具具有法定效力的证明,经当地质监局确认后向市局做出情况说明。当地质监局负责督促和检查企业进行整改。

  六、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质量问题严重的,必须立即停止该种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向全体职工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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