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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焦点8:征收征用 房屋拆迁何以安民
时间:2010-05-18 15:22 来源: 点击:

  物权法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给予补偿

  “我们一般看得到财产,看不到财产权,很多人觉得富人有一辆汽车,穷人只有一辆自行车,甚至连自行车都是破的,为什么能平等了?我们说不是在财产上平等,而是在权利上平等。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系主任毛寿龙博士“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日益加速,原来的城中村,如今高楼林立;原来的乡野农田,如今大道通衢;原来的街巷胡同,如今商厦栉比。变迁中,私权利与公权利出现摩擦与碰撞,物权法出台之前,私权利处于两难境地;物权法诞生之后,私权利将拥有一道保护墙。

  对于8亿农民来说,其最大的私权利便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依靠土地生存的权利。对城镇居民而言,房屋是其私权利之一。在物权法中,农民的土地、市民的房屋什么情况下可被征收,一旦被征收征用,如何补偿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公共利益如何界定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何为公共利益?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申卫星认为,要严格限制公共利益的范围,只有机场、铁路、公路这些公共设施可以称为公共利益,但是单纯的列举是无法穷尽的。

  北京市律师协会物权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拆迁法专家王才亮律师也表示,公共利益是一定要界定的,有太多地方政府和利益集团在公共利益的幌子下,做着伤害百姓利益的事情。

  王才亮认为,在列举法、概括法都无法穷尽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排除法,即牟利的商业利益不应当是公共利益、为特定的一部分人服务的利益也不是公共利益、违法的利益也不是公共利益。

  尽管界定各有标准,但专家们在一件事情上观点一致———房地产商开发楼盘,绝不是为了公共利益。

  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之所以称之为补偿,而不是补贴,是因为其中含有赔偿的意味”,王才亮律师说。按其理解,节假日加班三倍工资是补偿,而正常工资外给予的交通费、午餐费才是补贴。由此可见,补偿是要有一定标准的,是要细化的。而这种细化在物权法中予以体现。

  对于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不但规定了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还要求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其生活。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的规定,将农民列入社保范围,防止了做工无岗、种田无地、吃饭无钱的“三无农民”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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