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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公共利益”是大陆物权征收制度被滥用的
时间:2010-05-18 15:22 来源: 点击: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原本被视为启动中国大陆地区第三次土地改革的契机,但实际结果并没有达到这样的高度。虽然会议公布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的《决定》强调要保障农民“稳定而长久”的地权,但客观地讲,如果不解决所谓的“公共利益”体系下的强制征收与拆迁制度,则无论是农民或是城市居民都无力保护自己的土地与房屋等财产权利。在强制征收和强制拆迁制度下,物权法在保护公民不动产权利方面越来越显示出“口惠而实不至”的本质特性,其在某种程度上只是一纸空文。

  长期以来,大陆经济发展主要靠“积极的财政政策”之下的高GDP增长来牵引,这一政策被以各种方式体现在各地的经济发展模式中。如沿海地区多以出口经济导向为主,内陆资源富集区以原生矿业资源的初级开发和加工为主,而那些适合于中国城镇化进程的一二三线城市及其周边经济辐射区则在各级地方政府“开发土地、经营城市”的理念之下展开了大规模的拆迁城建行动。为此,导致了几乎在每一个县级以上的城市中都有为数不少的“拆迁难民”。应该说,目前在大陆地区以《信访条例》为主要维权法律依据所引发的上访潮中,有很大一部分比例的上访公民之构成因素是由于征收拆迁造成的。为保持社会稳定,国务院作为中国中央政府虽高度重视集体土地及城市房地产的征收与拆迁问题,为此也出台过大量的政策性文件,但现实效果并不理想。无论是城市居民住房所依存的那一小块“国有土地”或是农民们的“集体土地”都时刻存在着被地方政府强制拆迁或征收的风险,而实施此类行为的最堂皇、最直接、最具“合法性”的名义就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大量“拆迁难民”和失地农民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立法根源和无奈的现实因素。

  在物权法出台前,社会公众对该法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防止或杜绝“土匪式”拆迁和掠夺式土地征收事件的频发寄予了厚望。从立法技术的角度而言,就是希望物权法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的和严格的界别,杜绝地方政府及其强权部门对公共利益借口的滥用。但是,正式出台的物权法并未满足人们的这一愿望,其虽重申了物权征收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才可实施,但对什么是公共利益却又“语焉不详”。这为政府、行政强力部门及司法机关扩大解释“公共利益”的范畴留下了可乘之机。

  先来看现有相关法律对物权征收和征用制度的规定。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宪法第10条和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对集体土地和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可见,无论是从宪法性依据或是部门法依据来看,物权征收措施启动的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严格而合理地界别“公共利益”将成为物权征收制度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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