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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vigny与Ihering论占有——一份读书报告
时间:2010-05-18 15:09 来源: 点击:

  一。概述

  占有理论中有所谓的主观说与客观说(各国的占有制度或多或少都曾受到此二理论影响),而此两种理论又分别与Savigny和Ihering的名字连在一起。然而,在中文法学文献中,却几乎没有对此两位著名法学家的占有理论作专门介绍的文章。对于刚刚接触物权法的学子而言,此不可不谓一大遗憾(至少当我是学生的时候,我就有这种感觉)。

  本来,将该两位学者的著作全部翻译成中文是弥补此一遗憾的最好方法,然而,由于翻译既需要时间,也需要经费,而上述两位法学家论占有的著作篇幅并不小,所以在可见的将来都未必会见到有关的译着问世。

  基于上述原因,我决定重新拾起中学时代老师传授给我的方法:写一份读书报告!并且在完成之后分发给学生。

  这样的一份读书报告当然不算是一篇学术论文,因为它的目的并不是要说明一个学术观点。它也不是原文的翻译或节录翻译,但是它不失为一项诠释活动。在这一个以我的脑袋作为平台的输入与输出过程中,原作者的思想在某个程度上得以传递之余当然也可能受到我的思想与表达方式污染。另外,颇为遗憾的是,由于我还未能直接掌握德语,所以只能阅读这些著作的英语和西班牙语译本。这当然亦会减低我所传递之讯息的准确性。

  二.Savigny《占有论》的结构与内容概要

  (一)结构

  《占有论》(Das recht des Besitzes/Eine zivilistiche Abhandlung)是Savigny于1803年写成的第一部法学专著,当时他仅仅二十四岁。

  该书[①]总共分为六卷:第一卷 “占有的概念”;第二卷“占有的取得与取得方式”;第三卷“占有的丧失”;第四卷“占有的保护/占有令状”;第五卷“准占有”;而第六卷则以“罗马法的变迁”为标题。

  (二)各卷的主要内容与观点

  第一卷讨论的是占有的概念。其主要论点包括:

  1)在该卷中,作者首先点出持有是占有的先决条件,而在罗马法中,占有不仅仅是所有权的结果,而且也是所有权的基础[②].

  2)接着,他又指出虽然在他的时代,学者基本都认识到取得时效与占有令状必须以占有作为前提,但是只有他一人认识到,在罗马法中仅仅取得时效与占有令状是由占有所产生的权利,除此之外别无其它[③].所以作为法律关系的占有仅仅指向取得时效与占有令状[④].

  3) 然后,Savigny又在该卷讨论了一个理论界争论不休的问题,即占有究竟是事实还是权利的问题;而Savigny的答案是,占有既是事实又是权利[⑤].但是,他又发现,根据当时的罗马法体系,占有根本找不到栖身之地,因为在罗马法中,占有本身从来没有被视为权利。按Savigny的理解,占有之作为权利实际上就是请求占有令状(即占有保护的权利),因此属于一项债权[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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