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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应注意保护自己的优先购买权
时间:2010-05-18 16:28 来源: 点击:

  房屋买卖中,不少租客与房东因为租客“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引发房屋买卖纠纷。实际上只要主动应对,优先购买权并不是房屋买卖的绊脚石。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内出卖租赁物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购买人购买租赁物的权利。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精神和目的就是要赋予承租人在购买承租房屋时的优先性,使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租赁法律关系不因出租人的出卖行为而受到影响,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卖给第三人和卖给承租人,其利益不受任何影响,出租人卖给承租人更有利于保护承租人利益。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律师提醒:

  如房东欲出售出租房屋,而房客有意购买时,房客应注意从以下几方面行使和保护自己的优先购买权:1、要求房东提前三个月通知出售承租房屋的事项。如自通知之日起未到三个月且房客还未考虑好购买而房东欲卖给他人的,房客有权阻止其交易。 2、房客不要轻易书面承诺放弃购买承租房屋或用退租等行为表示事实放弃,因为这已表示放弃了优先购买权,如再想购买就无法以此对抗第三人。 3、如对房东提出的出售价款等条件没有太大异议,应尽快签约,以避免房东又联系到出更高价款的买家来抬高出售条件。如果无法尽早签约,应保管好对方所提出售条件的书面证据,以备双方发生纠纷之用。 4、如房东不顾房客的优先购买权卖给他人时,房客应及时起诉并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将承租房屋查封以阻止其交易。

  房东在准备出售已出租房屋时,一定要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租赁房屋房客,并在通知中将欲出售房屋的总价款、房款支付方式及期限等主要交易条件写明,明确告知房客。房东应将以上证据保存好,以防止房客以未通知或未按规定期限通知而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房东与他人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再有,如房客表示不购买该租赁房屋的,应要求其写下承诺书,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以防止其反悔而再主张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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