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开发公司所建商品房,因销售不好拿出一部分物业进行出租。王先生将一楼租下,订立了租房合约,而且双方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租赁登记。随着城市建设不断发展,配套设施的完善,王先生所承租的房屋成了商业门面。开发商将王先生承租的门面以20万元卖给了李先生,而开发商事先未通知王先生。当李先生以房东身份来通知王先生搬出时,王先生才知道房子已被出售。王先生找到开发商欲以同样价格购买自己租住的房屋,但开发商和李先生都不同意,于是王先生将开发商告到了法院。经法院判决,租户王先生购得了自己租住的房屋。
在这起房地产纠纷案中,涉及到房地产交易中一个重要概念"优先购买权"和"同等条件"。根据房地产有关法规:房屋所有权人出卖出租或共有的房屋,须提前通知承租人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那么何谓优先权呢?这里主要指的是时间上的优先。即产权人售房的对象的时间上应该把承租人或共有人列为第一位,如他们放弃,才有可能考虑他人。
在上面的纠纷中,王先生是合法租户。在租赁期间,开发商售房前应先征询王先生是否同意20万元购房,王先生不买,李先生才能够和开发商签订房合同。
何谓同等条件?主要是指购房者应满足产权人的程度。在现实生活中,主要指的是房屋售价及附加条件。忽略"同等条件"与"优先购买权"是互生互存的,即"优先权"应该是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
在上面房产纠纷中,开始商卖给李先生20万元,向租户王先生征询优先购买权时,也必须是20万元。而不能够随意低于或超过20万元,此即"同等条件"。如王先生只愿以18万元购买,则王先生就不具备同等条件,也就丧失了优先权。
在优先购买权操作问题上,应把握的另一重点就是时间。"优先权"和"同等条件"并非是遥遥无期的讨价还价。根据房地产法规,房屋所有权人一般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具备优先购买人,优先购买权人不同意其购买条件或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三个月)不予答复,则视为放弃。在房地产纠纷案中,一些产权人为了让其他人购买而回避优先权问题,故意把"同等条件"改成其他"不平等条件"。优先购买权人如拒绝这种"不平等条件"不能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所以,如果你是承租人,一定要记住承租物业的优先购买权。
不仅是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共有人也有优先购买权。如房改中职工共有,国家就是职工的共有人。职工要售房时,国家或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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