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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屋承租人和优先购买权
时间:2010-05-18 16:28 来源: 点击:

  论文摘要: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司法实践操作中的难点之一,本文从优先购买权设置的意义及历史渊源、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定义及租赁权属性质、租赁房屋优先购买权的基本特征及条件、房屋优先购买权的限制等方面进行了探析。

  在我国的多部法律中对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进行了规定,1983年12月17日《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1条:"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1988年1月2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出卖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30条:"出卖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法律为何设置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能否实现优先购买权,怎样实现优先购买权,本文就以上问题进行探讨,以求教同仁。

  一、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定义及租赁权属性质

  所谓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转让出租房屋时,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于其他人购买该出租房屋的权利。

  我国现行《合同法》出于保护承租人的利益,第24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此为理论上所称的"买卖不破租赁"。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这两条规定实质上是授予承租人具有物权效力。还有《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5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此类似于"买卖不破租赁"的效力,也体现了承租权的它物权性质。

  租赁权是一种债权,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是债权法律关系,但长期的社会发展中租赁权具有不同于一般债权的特征,许多国家的立法为巩固承租人的地位,对租赁权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学者称为"租赁权的物权化",就是说,租赁权虽然是一种债权,但具有物权的一些特征,租赁合同关系具有物权法律关系的性质。物权分为完全的物权和限制的物权,前者即所有权,后者又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用益物权也是一种对他人所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承租人因租赁合同所取得的对他人所有物的使用、收益权利为债权性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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