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被告(N市荣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与原告(N市新华印刷厂)相邻30余m处建造一座大厦。在基础工程建设期间,因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使原告印刷厂地面下沉,厂房墙体处开裂。原告向被告提出停止抽排地下水,被告予以拒绝。后来发现墙体开裂更严重,并导致印刷机的基础移位,机器转筒纸胶印机出现异常,印刷质量下降,经有关单位鉴定,原告厂房和厂内印刷机受损的直接原因,是被告因基础工程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造成的。原告曾邀请德国专家对三台印刷机进行了反复的调整、校测,仍未能消除故障。原告因印刷机受损造成直接损失达14万余元。原告请求被告赔偿,一直未能得到解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
对于本案被告应依何种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存在着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依相邻关系的规定处理,被告建造的大厦与原告厂房相邻,被告建造大厦时,未充分考虑邻人建筑物的安全。在施工期间大量抽排地下水,由此造成邻人损害,应依相邻关系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在施工中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而大量抽取地下水,致使原告厂房的地面下沉,并造成各种损害。可见,在本案中,被告因其过错而侵害了他人财产权益,因此,被告应负侵权行为责任。
(三)作者的观点
讨论本案,首先要考虑原告是否可以根据相邻关系的规定,而请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实质上说,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行使其权利,但不得损害相邻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根据法律对相邻关系的规定,一方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其权利,应给予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以行使权利的必要便利,这样,对于一方来说,因提供给对方必要的便利而使自己的权利受到了限制,对于另一方来说,因为依法取得了必要的便利而使自己的权利得到了延伸。
在相邻一方违背法律规定的义务,侵害相邻另一方的财产权利时,受害人是否可以直接依相邻关系的规定而提出请求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不动产相邻的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据此,我国民法学说与司法实践大都认为:在相邻一方损害另一方不动产权利时,另一方可直接依相邻关系规定,要求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我国司法实务中也通常将此种纠纷作为相邻关系案件对待。也有人认为:在此情况下,加害人侵害了受害人的相邻权。我认为,此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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