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中,民事责任不仅包括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及侵权责任,还包括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106条),因此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传统理论中物上请求权的民事责任性质并未被重视,在我国的《民法通则》则将其作为民事责任的形式同其他责任形式集中规定,无疑是一种创举。但是,物上请求权的完善,应该不是在承担“民事责任方式”中所能够容纳的。那么,采取何种方式完善物上请求权是个问题。此时,如能参考其他责任方式的存在状况,这个问题就能迎刃而解,如赔偿损失等在《民法通则》的违反合同的责任或侵权责任中安排有具体的展示机会。因此,对物上请求权制度的安排应在物权之下,则其充实、完善也相应在其中进行,同时并不妨碍其在承担民事方式中再次出现。{2}这样,既能保持我国《民法通则》的体系特色,又能使物上请求权求其发展,因此是较为妥当的选择。立法体系虽然带来了民事责任体系的统一性,但是否定了物权的优先效力,不利于对物权的保护,与大陆法系的民法体系格格不入。我国的民法应该建立独立的物上请求权制度。
二、物上请求权的类型
物上请求权应该包括哪些类型?这是目前民法理论以及立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大致说来,关于这个问题存在如下几种观点:
其一,三类型说,该说认为物上请求权应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以及消除危险请求权,另有学者认为应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包括排除妨害与消除危险)请求权以及恢复原状请求权;{3}
其二,四类型说,该说认为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以及恢复原状请求权;{4}
其三,五类型说,该说认为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确认物权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五种。其中第五种观点已被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所采纳{5}。
从上述三种观点可以看出,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以及消除危险请求权作为物上请求权,没有什么争议。至于物上请求权是否包括恢复原状请求权、确认物权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尚有疑问。下文分别对这三种请求权的性质进行辨析,以确定它们是否可纳入物上请求权体系。
(一)恢复原状请求权的定性
恢复原状请求权指在物受有毁损的情况下,物权人请求行为人恢复物的原有状态的权利。如前所述,关于恢复原状请求权是否物上请求权之一种,民法学界颇有争议。在我国台湾地区,肯定说与否定说势均力敌。王伯琦先生认为,恢复原状请求权不是一种物上请求权,因为物之效用体现在其经济价值,如果物遭到毁损,采用金钱损害赔偿的方式较恢复原状对受害人更为有利。{6}史尚宽先生也认为在物遭到毁损的情况下,与其恢复原状,不如使被害人径直请求赔偿损失。{7}而梅仲协则认为,如果标的物灭失,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如果标的物毁损,则行为人应恢复原状。与此相反,王泽鉴先生认为恢复原状具有损害赔偿所不可替代的价值,应承认受害者享有恢复原状请求权,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在我国大陆民法学界,较早出版的民法著作中大多数作者认为物上请求权只包括物之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预防妨害请求权三种。而新近出版的著作中,有些作者开始主张物上请求权也应包括恢复原状请求权{8}。
- 上一篇:物上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问题
- 下一篇:物上请求权的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