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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关系的重要性
时间:2010-05-18 14:45 来源: 点击:

  一时间,许霆案成了天涯法版的热议。这应该是件好事,通过典型案例的讨论,有助于法律意识的普及,有助于更好的理解相关法律概念。我对这个案子的观点非常明确,法院的判决基本无误,许霆构成盗窃罪是没有疑问的,但是否是盗窃金融机构,数额是否应认定为巨大,以至于要判无期,这可以商榷。这里就不再具体展开了。我重点要论述的是通过这个案子,来讨论一个法律概念“占有”。我想弄清了这个概念以后,大家能够更清晰的理解围绕“占有”而展开的许多法律概念。

  一、侵犯财产罪的法益。也就是问,刑法设立侵犯财产罪这一类罪名,所保护的是哪一种法益?可能有人会回答,那肯定是财物的所有权啦。回答不完全正确,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财物的所有权只是作为物权的核心权益而存在,其延伸出来的权益不断的出现,也必然需要刑法的保护。比如,甲把自己的一辆汽车借给乙,然后甲又从乙处把汽车偷回来,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如果按所有权说来判定,甲是汽车的所有权人,盗窃行为侵犯自己的所有权,自相矛盾,不能认定是盗窃行为,这明显有背公平。所以现在一般通说认为,侵犯财产罪的法益是首先是所有权,其次是占有。并且有个补充,如果有合理理由与之相对抗,可以排除违法性。典型的例子是,甲偷了乙的东西,乙发现后又把东西从甲的手里偷回来,不构成犯罪。

  所有权,大家好理解,就不用多说。这里着重要强调一下“占有”因为看了网上大多数人的发言,觉得都是对“占有”没有很好的理解。

  “占有”这一词在刑法语境中有着特殊的含义。它不同于“所有”。它是指实际控制财物的一种状态,而刑法保护的也是这么一种占有的状态。为什么刑法要如此着重保护“占有”?这是因为稳定的占有就意味着财产关系的稳定有序。早在2000多千年前,韩非就以寓言告诉大家,名份的重要性。林中一兔,万人追逐,而市场上那么多的兔子,却没有人去抢。为什么?林中的兔子是没有名份的,谁抢到就是谁的,而市场里的兔子是有名份的,不能抢的,抢了要坐牢的。而名份是以什么方式来体现呢?在一般的现实生活中,就是以“占有”关系来体现。市场上兔子那么多,兔子上也没写着“张三”“李四”的名字,你怎么知道这个兔子一定是有主的,不能抢的?不就是兔子后面站着某人在喝卖嘛,尽管有可能这个人不一定就是这些兔子的真正主人,但只要知道这些兔子是在他的占有之下就行了。所以占有如此重要,甚至可以这么说,要想保护好所有权,必须先保护好占有。细心的朋友会发现,所有权后面带了一个“权”字,而占有,后面没带“权”字。所有权是一种法律所赋予的权益,所以带个权字。而占有则不那么好说,大多数时,这个占有是由所有权延伸出来的,也是法律所认可的,这个时候可以叫作“占有权”,但是有的时候,这个占有就不是法律所认可的了,比如盗窃行为,抢劫行为等原因,对物的占有,这个时候就不能叫占有权了。但是这个占有虽然不是法律所认可的权益,但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得法刑法的保护,不让人随意破坏。因为这个时候,法律认为虽然你这个占有是不合法的,但是这个不合法的状态是需要由我(国法)所认可的法定程序来给予恢复,一般为两种,一种是国家公力机关强行恢复,一种是受害人的自救行为。除了这种情况之外,其他任何人都不能破坏这种占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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