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是古老而又富有生命力的制度,始自罗马法,成文化于欧陆各国民法典。占有历经学者孜孜不倦的研究,其原理精微,体系宏阔,并不容易掌握。新荷兰民法典用了19个条文来规定占有,足见其对占有的重视。
一、占有制度在法典中的位置
在德国民法、瑞士民法、意大利民法、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等,占有均属于物权编的内容。 与此不同,荷兰民法典的占有制度构成第三编“财产法总则”的第五章,而不是置于第五编“物权”中。这一安排,恐怕与荷兰民法抽象出“财产”概念和“财产法总则”的创新有关。原因可能是,荷兰民法典的占有不限于针对物权的客体——有体物,对于物之外的其他财产也发生占有。但仅仅是推测,寄希望于今后能有深入的研究来解释这一体例安排。
另外,荷兰民法典占有章的名称是“占有和持有(posession and detention)”。德民、瑞民、台湾民法仅称为“占有”。德民、台湾民法的占有规定都没有使用“持有”这个概念。荷兰民法典一方面对持有没有定义。另一方面,第三编第107条第4款说,“按照准用规则,持有亦可分为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持有”似乎构成独立的概念。那么,持有到底指什么,尤其是持有和占有之间是什么关系,值得研究。
二、占有的概念和性质
根据荷兰民法典第三编第107条,“占有是指为自己持有(detaining)财产(property)的事实。”由此可得,其一,占有在性质上是事实,不是权利。立法例上同于德国、瑞士、台湾,异于日本。其二,自字面解读,占有的客体是财产。根据第三编第1条,荷民中的“财产包括所有的物和所有的财产权利”。由此看来,占有的客体似乎不限于物。德民、台湾民法中占有的客体是物。其三,按照德民、台湾民法,占有指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依此,荷兰民法典的 “持有”似乎指“事实上的管领”,相当于占有的体素。那么,“为自己持有”应该指占有的心素。此处纯为推论,荷兰民法典中占有和持有的关系有待更深入的探究。
三、占有的种类
学理上占有的种类及其丰富。荷兰民法典“占有和持有”这章明文规定了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从学理上看,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是无权占有之下的再分类,从而,可以认为,荷兰民法典也采取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的分类。
第三编第107条第2、第3款规定:“占有非由他人为其持有的财产的人,享有直接占有。占有由其他人为其持有的财产的人,享有间接占有。”据此,自己为自己持有财产而发生的占有,为直接占有;由他人为自己持有财产而发生的占有占有,为间接占有。人相信自己为权利人并可合理的获得认可,则为善意占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