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产生于罗马法时期,是私法上一项古老而陌生的“特权”制度。优先权自产生以来,经历了一个不断演变、丰富的过程,并为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各国不同程度的继受。我国法律没有明确优先权的独立物权性质,只在某些特别法和程序法中有所涉及,在我国民法典制定之际,建议借鉴法国、日本民法典的立法体例,对优先权制度重新进行梳理,在民法典中设专章统一进行规定。对于优先权制度的设立,是采“小优先权”体例还是采“大优先权”体例,需要视我国的社会物质生活实际状况及基础理论研究水平而定。
一、优先权制度的存在价值
优先权制度源于罗马法,罗马法设立优先权的原因是为了保护弱者,维护公平正义或应某种事实的需要。[1]其优先权制度内容比较丰富,有为人创设的,如妻之嫁资返还优先权;有为特定的事创设的,如国库捐税优先权;有为债权人利益创设的,如受监护人或受保佑人损害赔偿优先权;也有为债务人利益创设的,如丧葬费用优先权等。优先权在罗马法中为特定债权,具有从属性,随债权转移而转移,债权受让人或债权的其他继承人都享有优先权。随着罗马法的传播,优先权制度为各国所继受,或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或在特别法中予以体现。优先权产生发展的历史表明,尽管在罗马法后期,有些优先权演变为法定抵押权或质权,但优先权制度仍然存在,表明优先权制度有其独立的调整领域,有其独立存在的客观基础,即存在优先权所体现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人类社会进入近现代以来,随着社会群体严重的两极分化,作为民法基础的平等、公平原则渐渐失去原有的存在基础,应在新的社会物质生活状态下,对民法所所体现的平等、公平、正义等原则应重新进行界定。优先权是破除债权平等性的“特权”,法律赋予某些特殊债权人在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特权,这是国家运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以达到实质性公平、正义和平等,保护某些特殊的社会关系的价值选择。这些特殊的债权,有应该优先受偿的客观合理的理由存在。对于一般优先权,有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或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如税收优先权、共益费用优先权,有的是为了维护债务人的生存权,如医疗费用优先权,生活费用优先权,也有的是为了推行保护劳工的社会政策,如劳动工资、报酬优先权。对于特别优先权,也是基于特种债权所体现的社会关系的重要性,如涉及某一行业的发展或特殊领域的交易安全,法律认为对这种社会关系有加以特别保护的必要而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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