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到千家万户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对于绝大多数被拆迁人来说,房屋是其安身立命的根本,是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当被拆迁人通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选择以房屋产权调换为补偿安置方式后,法律就赋予了被拆迁人享有特定的物上权利。
一、房屋产权调换是对价取得房屋的行为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时,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选择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还应当与拆迁人计算出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者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从产权调换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内容看,拆迁人的义务是用自己建造的房屋或者购买的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给被拆迁人,以此为对价而取得被拆迁人所有的房屋;被拆迁人则以丧失其所拥有的被拆迁的所有权为代价,来换取拆迁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同时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差价结算,多退少补。拆迁人以易地或者原地再建的房屋与被拆除房屋进行所有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通过调换拥有调换房屋的所有权。
二、房屋产权调换协议的法律性质
以产权调换为补偿方式的安置补偿协议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所规定的互易合同的特征。互易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相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又称易货交易合同、以物易物合同等。其性质与买卖合同极其相近,故各国基本上均规定参照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
但是,以房屋产权调换为内容的互易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相比,具有四个独立的法律特征: 1 、互易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以外的房屋。在互易合同中,双方交付的标的物都是房屋,这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最大区别。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卖方出卖的是具备预售条件的期房或者是已建成的现房,而买方交付的是作为获取房屋的的购房款。 2 、互易合同双方当事人需直接交换特定的标的物(房屋)。互易合同自成立开始即有两个互为对待给付的特定的房屋。 3 、互易合同为诺成合同。在罗马法上,互易为要物合同,以一方的现实给付为合同成立条件。但现代各国均将其规定为诺成合同,只要双方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无需交付标的物即可成立。 4 、互易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同,以产权调换为内容的互易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亦负对待给付义务,只是买卖合同中的购房人负有支付房屋价款的义务,互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则互负金钱以外的房屋交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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