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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不管物权取得的合法性就不完整
时间:2010-05-18 14:50 来源: 点击:

  直到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仍然不公布物权法新草案,剥夺人民的知情权,剥夺宪法赋予人民的议政权利,至今我们还是不可能对物权法草案本身发表意见,只可能从官方透露的信息来进行评论。事关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法律,不可不对此置疑。

  我在前面发表的《物权法草案立法根据的谬误及要害》中指出物权法根据宪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是个谬误;而应该以宪法关于保护所有权的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条文作为根据,应该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与“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具体化。指出这个严重的根本错误的不只是我,早有一千多人联名上书,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是表决决定了将物权法新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根据发布的信息来看,仍然要违宪坚持所谓“平等保护的原则”;坚持拒绝以宪法关于保护所有权的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条文作为根据;坚持拒绝明确要保护的私有财产的物权合法性。

  为什么物权法草案讨论了十多年人民群众还是通不过?因为有好多万亿的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流失”了,而与此同时一些人暴富了,很短的时间就成了亿万富豪,法纪机关又不断揭露出违法暴富案件,真是层出不穷,因此人民群众强烈要求必须首先确定财产的合法性,只有合法的财产才能保护。应该说,人民群众的这个意见是有根有据,合情合理的,但为什么人大常委会不能采纳呢?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柳斌说:“有一些同志在讨论当中认为对私有财产应当进行明确的界定,并认为有一些人的财富不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所以不应制定法律来保护私有财产。其实这个问题在物权法草案中讲得很清楚,法律草案中有3条对私人财产进行界定,强调保护的是合法收入、合法财产。从法律条文来讲,草案并没有对不合法的收入予以保护提供任何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英凡说:“一般来讲,制定各种法律保护财产时,前提就要求财产合法。法律是不保护非法财产的。”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表示,在谈到物的所有权时,在法律上一定是讲其合法状态,只要谈“权”,法律上所有的权利都是指合法状态,而不是指非法状态。徐显明说:“正在制定的物权法就是要解决处于合法状态中的物的占有、物的流通、物的使用和物的排他问题。”“对非法取得财产的处理问题,不是物权法要解决的问题,应当通过侵权法、刑法等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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