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享受其利益并排除其他一切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物权的特征:物权的客体是物,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
物权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约定。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合同仍然有效,只不过不产生物权的效力,合同只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对于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没有效力。
二、物的概念和分类
(一)概念
(二)分类
1.原物和孳息
(1)概念:按照一个物与另一个物的产生与被产生的关系,将物分为原物和孳息。如果一个物是由另一个物产生出来的,被产生的物叫做孳息,产生孳息的物叫做原物。
(2)孳息的分类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所谓天然孳息是指一个物按照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包括动物的出产物、植物产生出的果实(果实与植物分离)、土地上长出的与土地分离后的庄稼等作物。需要注意的是土地中的矿藏不是土地产生的孳息,矿产和土地是两个独立的物。
法定孳息是指一个物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另一个物,一般而言法定孳息是使用别人的物而根据法律规定需要支付的使用费。例如,房屋租金、利息、红利。
(3)孳息的归属
①根据《物权法》第116条的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②在物权法定原则的基础上,用益物权只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③在买卖合同中,孳息的归属以标的物是否交付为标准,在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归出卖人享有;交付后产生的,归买受人享有。
2.主物和从物
主物和从物要符合三个条件:
(1)须是两个独立的物,如果一个物是另一个物的组成部分,则不构成主物和从物,例如锁和钥匙就不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判断两个物是否是主物和从物,取决于物是否能够单独发挥功能;
(2)两个独立的物要同属于一个所有人;
(3)配合使用发生最大效用,其中起到主要作用的是主物,起到辅助作用的是从物。
主物的所有权发生转让,原则上从物的所有权自动转让,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主物抵押的,从物一并抵押,除非在抵押的时候只有主物而没有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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