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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赔偿成亮点
时间:2010-05-18 14:47 来源: 点击:

  草案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

  描述同样一处房屋,法律术语由“地上附着物”变为“不动产”意味着什么?

  6月28日,一位曾参与征地制度改革研究工作的专家在评价物权法三审稿时,特地向记者提出,物权法草案中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

  如果法律将此确定下来,对个人而言,将意味着补偿的规范化,甚至意味着补偿力度的加大。

  补偿:以财产权的名义

  按照这位专家的理解,不动产实际应该包括土地和房屋,而这也是国际惯例;一旦把房屋作为“不动产”而非“地上附着物”来对待,就意味着,房屋也是要登记发证的财产,凭借登记发证的产权,就有权利获得补偿。

  由此,如果征了农民的地,又拆了农民的房子,那么,“房子也应按照财产来补偿,它应该比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要高。从这个角度来讲,我觉得对农民房屋的补偿加大了。”

  同时,城市的拆迁补偿也会发生变化。“以前的补偿,没有明确地钱与房子的钱,混在一块了。”

  而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应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给予适当的补偿。“按照物权法的这个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了,也补偿了,那么土地上的财产呢?因为房子和土地合在一起才是不动产,所以就不能只补助房子的钱,土地财产也应该补偿。从这个角度来讲,征收或者拆迁的时候,也应该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

  与这位权威专家的看法一致,辽宁大学法学院的郭洁教授也于近日提出,国家征地拆迁,以往对被拆迁户的补偿往往带有“补贴”、“政府照顾”的形式甚至“安慰色彩”,但从法律角度上讲,这种补偿是必须的,也是公民应享的权益。

  这位专家同时还提出,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之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仍有利于公民财产的保护。

  按照规定,住宅用地使用权是70年,工业用地是50年,商业用地是30年。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规定,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如果继续使用的,应当于届满前一年提出申请,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但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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