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拉货物冠以自救 保护物权被判赔偿
时间:2010-05-18 14:47 来源: 点击:次
以他人欠款为由,强行拉走他人的货物冲抵欠款来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还自诩是自救行为,殊不知这种“维权”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日前,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物权保护纠纷一审宣判,由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金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5962元。
原告金某与被告李某曾有业务住来。09年8月17日,原告金某到被告李某之兄家里运输火腿,当金某把货物装上车时李某以金某差其欠款为由,用车把原告价值125962元的火腿强行运走。原告金某认为李某非法将其的合法财产占为己有,其行为已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则辨称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紧急情况下采取自教行为,才将金某收购的火腿予以扣留,目的是希望她还钱,并没有非法侵占其合法财产的故意。
法院审理后认为,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被告李某开车把原告金某所购买的火腿强行运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被告李某应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要诉诸合法合理的途径,切不可因为维权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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