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国家赔偿责任是一个各国仍没有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它是构建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理论基石。物权法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纳入国家责任承担体系,是立法上的突破。对于混合责任,物权法明文规定的追偿制度,有利于平衡各方责任负担,是国家赔偿理论重大发展。民事责任范围与行政赔偿范围的极大反差注定是国家赔偿制度自身无法愈合的硬伤。
关键词:物权法 国家赔偿 赔偿责任理论 制度完善 探析
《物权法》颁布与实施,是个人物权权利意识觉醒在法律上的表态,意味着物权时代的来临。虽然物权法属于私法领域,更多关注民事法律关系,但其规定的国家行政赔偿责任,是国家赔偿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法条透释出的理念对国家赔偿法修改具有指导意义,其创设的追偿制度对我国赔偿制度完善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仅就国家赔偿制度中的国家行政赔偿问题,以实证经验为出发点,从司法实践现实需要为视角,对国家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粗浅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国家赔偿责任的理论探讨
国家赔偿制度作为宪政和法治的重要环节,其完善程度和实施情况是一国民主与法治水平高低的标志。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建设轨迹大致为:1954年《宪法》第97条确认公民“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现行1982年《宪法》第41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宪法依据。之后的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7年《民法通则》、1989年《行政诉讼法》等一些单行法律法规相继规定了行政赔偿制度。1994年5月12日《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则标志着我国全面确立了行政赔偿制度。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相当狭窄,历年来要求扩大赔偿范围的呼声不断。考察世界各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历程中,几乎都遵循着相同的规律,那就是由“主权免责理论”指导下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逐渐发展到有限赔偿,之后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不断扩大,而国家豁免的范围相应缩小[1]。英国19世纪以前,国家享有完全豁免权,直到1947年《王权诉讼法》才最终决定了国家赔偿责任。1945年制定的《联邦侵权赔偿法》使美国赔偿制度发生了决定性变化。而后最高法院在许多判例中对该法自由解释,扩大了政府赔偿责任的范围。从1873年开始,法国的国家赔偿范围逐步拓宽,并向纵深领域发展。同其他国家相比,法国的国家赔偿在范围上具有广泛性,在法律没有禁止赔偿的规定时,法国行政法院根据公共负担平等原则判决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从“权力政府”到“责任政府”的转变,对于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促进国家机关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国家管理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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