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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牵连的损害赔偿
时间:2010-05-18 14:47 来源: 点击:

  

  因物权牵连的损害赔偿无过错连带责任的范围探析

       在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中,对一些因物权有牵连而造成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里,有些物权所有人、管理人虽无过错,但因权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牵连,物利权所有人、标的物管理人仅为此承担了连带赔偿责任。由于我国没有较系统的物权法律制度,对因物权引起的损害赔偿连带责任,只是散见在一些专门的民事法律规范中,而且各有关规定表述的角度、范围、用语都不尽相同,常见的有以下几类规定。

  1、在交通航运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中,交通工具所有人、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连带赔偿责任。典型的是汽车肇事的责任人无能力承担赔偿责任时,由车主负责垫付,赔偿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也就是说车主应负无限连带赔偿责任。火车的管理人,对路外伤亡事故中因伤者致残、死亡,经济确有困难的,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也就是说,火车管理人虽然对事故无责任,但仍负有限的连带责任。再就是航空器所有人、管理人必须投保航空事故责任险,以便航空器在发生意外事故时,对造成第三人损害进行赔偿。另,对船舶造成的损害赔偿,被害者享有船舶优先权,船舶所有人、管理人应在船舶价值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上述交通航运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中看出,对物权所有人的无过错连带责任,有的连带责任是无限的,有的连带责任是有限的,其范围并无一个统一的衡量标准。

  2、在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中,销售者就是无过错,也应承担无限的连带赔偿责任。这在《民法通则》中作了规定。这时的销售者,或是说质量不合格产品的所有者(因购销合同关系,产品所有权已从制造者转移到销售者手中),或是管理者(销售者因代销合同关系而管理该产品),因物权的原因,产品销售者就是不知道产品质量不合格,由于销售了该产品,也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然后可再要求产品制造者(过错者)承担责任。

  3、在因不动产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中,不动产所有人、管理人的无过错连带责任表现在,因合法的不动产成立而影响他人的合法利益,不动产所有人或管理人也因物权的牵连,应承担排除妨碍或适当补偿的责任。这里因物权牵连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因堆放物倒塌,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均无过错,但该物所有者、管理人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补偿受害者的损失。这个规定也是因物权牵连承担的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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