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物权/物权排他效力/物权优先效力
内容提要: 物权排他效力与物权优先效力是各自独立的两种物权效力。物权排他效力是同一标的物上已成立的物权排斥同一内容的物权再行成立的效力,物权优先效力是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物权效力作为物权在法律上的效果力,是物权人享有物权的意义所在,权利人享有的权利之所以能够被称为物权就是因为它能发挥出不同于其他权利的效果或作用。物权的其他问题都与物权效力问题密切相关,物权的保护、物权的公示公信等都与物权效力密切联系,都是在物权效力基础上设计的具体制度。例如物权有排他效力,就要求物权变更必须公示并赋予公示的公信力。因此,物权效力在物权法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物权有哪些效力,并不是由法律条文集中明确规定的,而是由民法学者根据法律规定阐述的。所以物权有哪些效力,就形成各种不同的观点,从而有“两效力说”、“三效力说”、“四效力说”等多种不同观点。但无非都是指物权的排他效力、优先效力、物权请求权效力、追及效力等这四个方面的效力,只不过各种观点对这四个方面的效力在取舍上认识不一,或者在概括的范围上不一致。而这其中争议最多的就是物权排他效力与优先效力的关系问题,“两效力说”认为排他效力不是独立效力而是包含于优先效力之中的效力,而“三效力说”和“四效力说”均将排他效力作为物权的独立效力看待,为此,笔者拟就物权排他效力与优先效力谈谈自己的理解。
一、物权的排他效力
(一)物权排他效力的含义
通论认为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已成立的物权排除互不相容的物权再行成立。具体表现为:(1)同一标的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2)以占有为内容或前提的他物权,只能有一个,但地役权除外。(3)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复数地存在于担保物上时,针对物的不同价值部分设立,效力上有先后次序 [1](P.92)。但也有学者提出新的观点认为,通说所指的上述方面只是物权排他效力的一个方面,除此之外,“物权排他效力还体现于物权人排除非物权人不当干预,不当拒绝其物权存在和实现的效力。” [2](P.85)由此,将物权排他效力的内容概括为三个方面:即“排他效力是表示:(1)同一标的物上,不存在多个所有权,也不容许存在内容相同、时空位置相同的占有权;(2)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的物权,在各自的范围内独立自主,任一物权不受其他物权的不当干预和不当拒绝,能排除其他物权侵入自己的权利范围;(3)任一物权都能要求非物权人履行一定的义务,作为的或不作为的,当非物权人不履行相应的义务时,即构成对物权的侵害。物权人有权依物权保护的方法排除对物权的侵害。” [2](P.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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