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案例:
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某派出所接到举报,一居民家正在播放“黄碟”。派出所4名民警立即前去调查。民警们来到该居民家后窗户外,从窗户缝隙往里看,房间内电视机中正在播放淫秽录像。于是几名民警找借口强行进入该居民家中。屋里只有张某夫妻二人。此时,电视机已关闭。民警要求二人交出“黄碟”,遭到拒绝。在警察准备取出碟机中的碟片时,张某对警察进行了攻击,遂后警察以防碍公务将张某带到派出所。警方从现场共搜到三张“黄碟”,连同电视机、影碟机作为证据也带回派出所。
评析:
《物权法》第二条规定了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和物的范畴,指出了物权的定义,特别是明确了物权具有“排他”属性,即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法律效力,这是法律的强行规定。第四条规定了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破除了对公有财产的特殊保护原则。无论是国家、集体的物权还是私人的物权,都应一视同仁,平等保护。民事权利分为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和不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凡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法律都是用刑事责任、侵权责任来保护。凡是没有排他性的权利,法律只用违约责任来保护,只追究侵害人的违约责任。因为物权具有排他性,所以刑法上就规定有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民法上就规定有侵害物权的侵权责任。任何人侵犯物权,轻则构成侵权行为,重则属于犯罪行为。
物权的排他性,不仅排除一般人的干涉,而且排除国家的干涉,包括警察的干涉。警察要进入公民的房屋,要么须得到房主的同意,要么须持有搜查证(搜查证的取得有严格的实体和程序要求)。从一定的意义上讲,物权的排他性,就是划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界限在什么地方?就在物权的“排他性”上。物权界限之外,是公权力活动的范围;物权界限之内,是私权利的活动空间。一个人在自己的住房里,其他人包括国家公务人员不能随便往里面闯。西方流传甚广的穷困的农户在自己破败的茅草房里敢于发出“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豪言的故事正形象地说明了这一点。上述案例中,派出所的4位民警一没有搜查证,二没有经过房主张某的同意就强行进入张某家里,是一种明显的违法侵权行为,违反了物权具有排他性的强制性规定。另一方面,该违法行为取得的有关证据,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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