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人大法工委王胜明主任提出过一个有趣的问题:物权公示中“公示”的含义是要让全社会都知道这个房屋是我的吗?从购买房屋者的角度看,你需要了解在登记簿上记载的所有房产信息吗?他认为:物权公示的含义或者目的,不是要求全社会的人都知道物权归属的信息。物权公示,不是说向全社会公开,让全社会所有的人都知道特定不动产的状况,虽然物权关系发生在权利人和不特定的义务人之间,但不特定的人肯定不是全社会的人,只是一部分有可能和物权发生联系的人,只要满足了这些人的需要,就达到登记制度的目的。
2、理论与现实总是有些差距的。搞纯理论的人往往会从某些大前提推出结论而不管现实生活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从物权与债权的区别这个民法体系的最基本区别来看,物权具有对世性,物权为对世权,债权为对人权。物权对世上任何人都有拘束力,某人对某物享有物权时,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妨碍其行使物权的义务,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而债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只对某个或某些义务人有拘束力,债权人得向其请求给付,其他人则不受债权的约束,即债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
3、要让物权具有对世权,逻辑上就要让物权公示,而且应该把物权归属的全部信息向全社会公示,让任何不特定的人都能够查询到特定物的全部归属状况和信息。否则,何谈得上物权对世上任何人都有约束力?
4、问题是现实生活中,不是每个人都希望别人知道归属于自己名下的物权信息的,特别是不动产信息的。当今的中国社会搞了法治,大家都有很强的隐私保护意识。物权公示与隐私保护的矛盾就非常突出了。特别是具有话语权的权贵人士,往往家中的资产表现为大量的不动产,而其收入往往与资产不对称,其非常不希望社会公众都能够有权查询到其名下的不动产。尽管共和国总理在人代会上一时冲动要搞官员财产申报制,最后都不了了之。而如果物权法要搞的物权公示制度,如果允许社会公众都有权查询物权归属信息,那不是相当于建立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吗?还是债权好呀,债权具有相对性,不需要公示。当把钱存在银行时,除非案发了,司法机关人员才能够依法查询到银行存款。社会公众,特别是新闻媒体,是无权到银行查询某人的存款的。
5、最终,出台的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问题是:何为利害关系人呢?王胜明主任认为:“利害关系人解释起来很宽泛。例如,我有一套房屋要出售,你想买,我向你提供相关的权属证件证明这套房屋产权是我的,如果你不相信,可以到产权部门去查询这个房屋究竟是不是我的,这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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